最高人民法院在8月18日發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簡稱《反法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本文擬對該征求意見稿中的混淆條款、惡意不兼容條款、網絡不正當競爭一般條款提出個人建議。

                              《專利法》本次修改新增設的“產權激勵”條款。增設該條款,據說是為了促進專利尤其是高校專利的轉化運用。 但是,在相關管理部門對于專利轉化率低的真正原因不甚明確的情況下,增設“產權激勵”條款能否取得提高專利轉化率的預期效果?是否可能導致由國家財政資助的涉及國家安全、國家重大利益的科技項目所產生的專利權流失到個人手中,進而被外國控制,加大國家安全面臨的知識產權風險?

                              從根源上解決商標惡意注冊問題,必須從兩個方面抓起,第一,從需求端著手,進一步大幅縮短商標申請審查時間,滿足市場主體對商標注冊的正常需求,第二,對商標注冊申請費用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整,大幅提高商標惡意注冊者申請商標的成本。

                              目前看來,拜登政府的聲明已經獲得了國際社會的普遍贊譽,也很可能會使原本持反對立場的其他國家和地區考慮轉變態度。

                              筆者在翻閱版權類案例的過程中,發現實踐中涉及“改編權”侵權的案件要明顯多于涉及“修改權”侵權的案件,原因何在?除了可能存在當事人無法厘清“改編權”和“修改權”內涵的情況之外,筆者認為,主要基于以下幾個原因。首先,有些“改編”行為的確侵犯了原作的“改編權”,但未必侵犯原作的“修改權”。其次,在我國,人格類賠償低于財產類賠償,這已經是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

                              “藥品審評機構收到司法機關專利侵權立案相關證明文件后,可設置最長不超過24個月的批準等待期?!憋@然,遏制期的存在及長短將直接影響到仿制藥的上市時間,在專利鏈接制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其具體設置應當立足國情、慎重考量。這其中,既應有宏觀政策層面的導向取舍,也應有微觀實踐層面的實證支持。為此,筆者擬從司法實踐出發,為制度設計提供一個基于我國當前司法實踐的視角,并嘗試提出一些不成熟的思考和建議。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才是最高的法律。法治狀態依靠外在的強制力可以得到實現,但作為企業立命之本的法治精神的培養,則非外在強制力可以完成。

                              據立法機關介紹,2017年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中的“有一定影響”,是借用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后半段中的“有一定影響”的表述。那么,兩個“有一定影響”的判斷標準是否一致?這不僅涉及到對新反法第六條第一項的理解與適用問題,還涉及到兩部法律的銜接與協調問題。

                              隨著網絡媒體日益進入大眾生活,大量圖文、音樂類作品的創作、發表和傳播越來越便利,他人隨手從網絡中選取各類視聽元素,作為自己在網絡平臺中的發布內容或發布內容的裝飾點綴成分,也似乎成為一件稀松平常的事情。然而,由此引發的侵犯著作權糾紛卻層出不窮。

                              經營者報道、轉載競爭對手負面信息未必當然違法?!肮咸锊患{履,李下不整冠”不屬于商業道德。要準確區分道德規范和法律規范,準確區分道德義務和法律義務,準確區分個人道德、社會公德和經營者的商業道德,為合法的競爭行為保留足夠的法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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