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風港規則中的錯誤通知認定總第178期 周扬 广州互联网法院法官發表,[专利]文章 |
案例介紹: 虎牙訴華納案
2021年,廣州互聯網法院公布了全國首例向蘋果商店不當投訴構成“錯誤通知”的案件。該案中,華納公司稱虎牙公司的“虎牙直播”App上累計有215條短視頻侵犯其音樂作品著作權,并自2021年4月8日起多次向蘋果公司投訴,要求蘋果公司對該App作下架處理。蘋果公司遂向虎牙公司發出警告,稱如果虎牙公司不能妥善解決與華納公司糾紛,蘋果應用商店將下架“虎牙直播”App。對此,虎牙公司以確認不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為由對華納公司提起民事訴訟,并向法院提出行為保全申請,請求廣州互聯網法院裁定華納公司立即停止向蘋果公司投訴。
本案中,虎牙公司認為:涉案的具體侵權內容由用戶上傳,虎牙公司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且在收到蘋果公司的轉通知之后,虎牙公司就刪除了全部侵權視頻,可適用“避風港規則”免于承擔責任;華納公司在向蘋果公司的十余次投訴過程中,始終未提交其音樂作品的權屬證明,且華納公司沒有權利要求下架整個“虎牙直播”App。華納公司辯稱:虎牙公司構成直接侵權,不能適用避風港規則;華納公司依據蘋果公司設立的投訴渠道正當行使投訴權利,未違反法律規定。
經審理,廣州互聯網法院最終裁定:本案中,虎牙公司所采取的刪除措施已達到必要程度;華納公司要求蘋果公司下架涉案App屬于權利濫用,構成“錯誤通知”,其應立即停止針對涉案App向蘋果公司投訴的行為。
該案對于避風港規則中“錯誤通知”的認定具有一定的啟示意義。當前,人民法院審理的著作權案件中,大多數都是網絡著作權案件。談及網絡著作權案件,就繞不開避風港規則;而避風港規則中的核心內容則包括“通知”與“錯誤通知”的認定。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因權利人的通知導致網絡服務提供者錯誤刪除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錯誤斷開與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鏈接,給服務對象造成損失的,權利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個完整的通知,必然包括通知主體、通知內容、通知對象三個方面。那么,認定“錯誤通知”應從以上三方面分析。下文將逐一進行分析。
通知主體與錯誤通知的認定
發出通知的主體本身如果不是權利人,或者其權利并非真實、穩定、有效,則其通知通常構成錯誤通知。司法實務中,若發出通知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商標權人的外觀設計專利、商標被宣告無效,則其發出的通知將被認定為錯誤通知;若發出通知的著作權人申請了著作權登記證書,但權利客體最后未能被法院認定為作品,則其發出的通知也將被認定為錯誤通知。實踐中對上述情形的爭議較少。
通知內容與錯誤通知的認定
實踐中引起爭議的往往是通知內容與錯誤通知的關系問題。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最早引入避風港規則,其中第十四條規定,“對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或者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主張被侵權的權利人所發送的書面通知應包括以下內容:“(一)權利人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刪除或者斷開鏈接的侵權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名稱和網絡地址;(三)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
“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與錯誤通知的關系
權利人在通知中提交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其指向的網絡用戶的侵權作品鏈接。此時,若法院最終認定相關侵權事實不成立,就意味著權利人發出的通知和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的措施之間有因果關系。若上述措施對相關網絡用戶造成了損害,則權利人大概率將被認定為發出了錯誤通知,并可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這一點并無爭議。
要求刪除之內容與錯誤通知的關系
在侵權事實確實成立的情況下,是否有認定權利人發出錯誤通知的可能?權利人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或者斷開鏈接的侵權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是否應僅以權利作品為限?以前述虎牙訴華納案為例,華納公司作為涉案音樂作品的權利人,是否只能夠要求虎牙公司刪除具體的音樂作品,而無法要求刪除包含侵權音樂作品的短視頻,否則即意味著其發出的通知構成錯誤通知?上述問題需要根據具體情形來判斷。
首先,若權利作品屬于侵權作品中無法分割的一部分,則權利人有權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整個侵權作品。舉例而言,如果一家電影公司未經許可把一部劇本拍攝為電影,此時劇本和電影已經融為一體、難以區分,劇本權利人有權向平臺發出通知要求刪除侵權電影,其發出的通知不構成錯誤通知。
其次,若權利作品屬于侵權作品中較難分割的一部分,則權利人同樣有權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整個侵權作品。以前述虎牙訴華納案為例,涉案音樂作品和侵權短視頻之間難以分割,若僅屏蔽或消除侵權短視頻中的涉案音樂作品,則侵權短視頻本身的價值也將大打折扣。此時,華納公司作為音樂作品權利人,有權要求刪除整個侵權短視頻,其發出的通知不構成錯誤通知。
最后,若權利作品屬于侵權作品中可以分割的一部分,則權利人無權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整個侵權作品。舉例而言,如果一個短視頻權利人向短視頻平臺投訴,稱該平臺上某網絡用戶發布的10個視頻對其構成侵權,并要求下架上述全部視頻,但實際上這10個視頻中僅有7個構成侵權。此時,權利作品屬于侵權作品中可以分割的一部分,權利人發出的通知可被認定為“錯誤通知”。
網絡服務提供者身份與錯誤通知的關系
《信息網絡傳播保護條例》針對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是“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或者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那么,對于其他身份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權利人錯誤通知的認定規則是否有所不同?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民法典》未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范圍作具體限定。在此情況下,對于難以定位具體侵權內容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權利人發出通知的最合適、最穩妥的方式便是嚴格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發出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由網絡服務提供者根據權利性質、侵權情形等具體情況自行采取相應措施。但是如果權利人不僅限于此,而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某些明確的措施,則必須盡到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考慮自身發出的通知可能會造成的不利后果,否則其發出的通知便可能構成錯誤通知。例如前述虎牙訴華納案中,華納公司僅以200多條侵權短視頻為依據,要求蘋果公司下架涉案App,殃及其余海量的合法內容,其行為違反了比例原則,應被認定為權利濫用,其發出的通知應被認定為構成錯誤通知。
通知對象與錯誤通知的認定
權利人發出通知的對象可分為兩種,即對侵權內容有直接控制能力和沒有直接控制能力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牽涉不同的通知對象時,錯誤通知的判斷也應根據具體情形來判斷。
首先,權利人向對侵權內容有直接控制能力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發出通知,若其通知內容合格有效,則顯然不構成錯誤通知。此時,若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權利人發出通知之后沒有采取必要措施,則權利人可以追究侵權責任。
其次,權利人向對侵權內容沒有直接控制能力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發出通知,若其通知內容合格有效,則亦不必然構成錯誤通知。以前述虎牙訴華納案為例,該案中,蘋果公司對虎牙公司運營的App上的侵權內容顯然沒有直接控制能力。但考慮到互聯網商業模式十分復雜、更新速度極快,權利人很難準確識別哪一主體對侵權內容有直接控制能力,故而本案中華納公司向蘋果公司發出通知,不應認為是通知對象有誤;即使認定其通知對象有誤,也只是無法讓通知對象產生刪除、屏蔽具體侵權內容的義務。本案中,蘋果公司在收到華納公司的通知以后,只需要向虎牙公司發出轉通知即可;但無論虎牙公司后續是否刪除侵權內容,華納公司都不宜再向蘋果公司主張侵權責任。
總結而言,錯誤通知的認定原則可歸納如下:若通知主體、通知內容錯誤,則容易構成錯誤通知;若通知對象錯誤,則不必然構成錯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