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使用環境特征的判定規則總第178期 商建刚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法官 秦天宁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法官助理發表,[专利]文章 |
【裁判要旨】
使用環境特征是特殊形式的權利要求,應予以謹慎認定,并適用特殊的侵權判定規則。本案的審理就此問題提出了可供參考的司法裁判思路?;趯夹g特征的歸納,從發明名稱、發明主題予以初步判斷,對權利要求書中關于安裝關系的描述進行實質判斷,結合說明書中關于結構關系的解釋加以綜合判斷,最終認定使用環境特征的內容。使用環境特征對專利保護范圍具有限定作用,被控侵權產品能夠適用于使用環境特征限定的使用環境即可。
【案情介紹】
一審案號:(2017)滬73民初596號
原告:佳能株式會社
被告:上海慕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慕名公司)
原告佳能株式會社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名稱為“電子照相成像設備、顯影裝置及耦聯構件”的發明專利申請,專利號為ZL200880003520.0,申請日為2008年3月24日,授權公告日為2012年1月18日,該專利至本案判決作出之日維持有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經公證,從被告慕名公司購得了被控侵權產品CE310、CE311、CE312、CE313和CF350A、CF351A、CF352A、CF353A型號硒鼓,產品顯示被告慕名公司為制造商,慕名公司提供了公司銷售經理的名片、發票和公司介紹冊,并簽署了銷售合同。
原告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14、29-35的保護范圍,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侵害了涉案專利權,且被告經營規模大、制造和銷售能力強、銷售渠道多、持續時間長,給原告造成了大量經濟損失,故要求被告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的硒鼓產品,并賠償其損失以及維權費用。
被告辯稱,涉案專利“電子照相成像設備”“顯影裝置”“耦聯構件”三者是有機結合的一個完整技術方案,涉案專利各項權利要求均涉及一種特定電子照相成像設備,電子照相成像設備的馬達、由馬達旋轉并具有旋轉力施加部分的驅動軸、可移動構件、顯影旋轉體及各個構件之間的相互關系等特征是必不可少的技術特征,被控侵權產品因缺少上述技術特征而不構成侵權。
【法院判決】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14、29-35可分為6組。其中,獨立權利要求1涉及一種能用于電子照相成像設備的顯影裝置;獨立權利要求8和12分別涉及一種能用于電子照相成像設備的顯影盒;獨立權利要求29、30和32分別涉及一種能夠用于電子照相成像設備的耦聯構件。權利要求2-7、9-11、13-14、31、33-35均為從屬權利要求。將以上獨立權利要求1、8、12、29、30和32中內容相同(或雖文字表述有差異但實質內容相同)的技術特征加以歸納:1.與電子照相成像設備密切相關的特征,簡稱為“與電子照相成像設備相關的特征A”;2.涉及耦聯構件的旋轉力傳遞角位置、預接合角位置以及脫離角位置的特征,簡稱為“耦聯構件的角位置特征B”;3.涉及耦聯構件在各個位置之間移動的特征,簡稱為“耦聯構件的移動特征C”;4.涉及顯影輥的特征,簡稱為“顯影輥相關特征D”;5.涉及耦聯構件與顯影輥關系的特征,簡稱為“耦聯構件與顯影輥的力傳遞及位置關系特征E”。除上述特征A、B、C、D、E以外,各獨立權利要求還不同程度地涉及耦聯構件的具體特征。
“與電子照相成像設備相關的特征A”屬于使用環境特征
第一,“與電子照相成像設備相關的特征A”包含的技術特征
權利要求1、8、12、29、30、32中與“用于電子照相成像設備”相關的技術特征如下:權利要求1中的技術特征“所述電子照相成像設備包括能由馬達旋轉并具有旋轉力施加部分的驅動軸,并且所述電子照相成像設備包括可移動構件;所述顯影裝置能安裝于所述可移動構件,且在所述顯影裝置安裝于所述可移動構件的情況下,所述顯影裝置能夠響應于所述可移動構件的沿單方向的移動沿著與所述驅動軸的軸向方向大致垂直的方向移動”;權利要求8和12中的技術特征“所述電子照相成像設備包括能由馬達旋轉并具有旋轉力施加部分的驅動軸,并且所述電子照相成像設備包括顯影旋轉體;所述顯影盒能安裝于所述顯影旋轉體,且在所述顯影盒安裝于所述顯影旋轉體的情況下,所述顯影盒能夠響應于所述顯影旋轉體的沿單方向的旋轉沿著與所述驅動軸的軸向方向大致垂直的方向移動”;權利要求29中的技術特征“所述電子照相成像設備包括能由馬達旋轉并具有旋轉力施加部分的驅動軸,并且所述電子照相成像設備包括可移動構件”;權利要求30、32中的技術特征“所述電子照相成像設備包括能由馬達旋轉并具有旋轉力施加部分的驅動軸,并且所述電子照相成像設備包括沿單方向旋轉的可移動構件”;權利要求29、30、32中的技術特征“所述顯影輥能夠沿著與所述驅動軸的軸向方向大致垂直的方向移動”。以上特征與電子照相成像設備密切相關,簡稱為“與電子照相成像設備相關的特征A”。
第二,使用環境特征的判定
涉案專利說明書技術領域部分第[0002]段記載了“電子成像設備的示例包括電子照相復印機、電子照相打印機(激光束打印機、LED打印機等)及類似裝置”;第[0003]段記載了“顯影裝置(顯影設備)安裝于電子照相成像設備的主組件,并將形成在電子照相感光構件上的靜電潛像顯影”;第[0004]段記載了“顯影裝置包括固定式顯影裝置和顯影盒式顯影裝置,固定式顯影裝置在其安裝并固定到電子照相成像設備的主組件的狀態下使用,而對顯影盒式顯影裝置而言,使用者可將其安裝于主組件并可將其從主組件拆下”。說明書具體實施方式部分第[0118]段記載了“在下述實施方式中,顯影盒是使用者能相對于電子照相成像設備的主組件將其安裝和拆卸的類型。但是本發明也能應用于在安裝并固定到主組件的狀態下使用的顯影裝置”;第[0123]段記載了“這種顯影盒B能由使用者安裝于設置于設備主組件A上的旋轉體C并從旋轉體C拆卸”;第[0566]段記載了“雖然在該實施方式中激光束打印機作為成像設備,但本發明并不局限于此。例如,本發明可以用于其它成像設備,例如電子照相復印機、傳真設備或文字處理器。根據上述實施方式,通過可移動構件(例如:旋轉體、顯影盒支撐構件、現金抽屜)沿單方向的移動,耦聯裝置可以在與設置于電子照相成像設備的主組件內的驅動軸的軸線大致垂直的方向上相對于驅動軸接合和脫離”。
由上述說明書記載的內容可知,權利要求涉及的顯影裝置、顯影盒或者耦聯構件,是固定地或者可拆卸地安裝在電子照相成像設備上的,而電子照相成像設備可以是打印機、電子照相復印機、傳真機等,顯影裝置、顯影盒安裝在上述設備的主組件(可移動構件或者是顯影旋轉體C)中,主組件的驅動軸產生的旋轉力通過顯影裝置或顯影盒中的耦聯構件傳遞給顯影輥,從而使感光鼓107上的靜電潛像通過顯影輥的顯影劑顯影,由此完成電子照相成像設備成像的關鍵步驟。由上述電子照相成像設備的工作原理描述可知,各權利要求中的“與電子照相成像設備相關的特征A”實質上屬于顯影裝置、顯影盒或者耦聯構件的使用條件,顯影裝置、顯影盒或者耦聯構件在工作時與上述使用環境特征密切相關,但上述特征并非顯影裝置、顯影盒或者耦聯構件的組成部分。因此,在考慮是否落入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時,被控侵權產品不必須具有電子照相成像設備及其構件(如馬達、由馬達旋轉并具有旋轉力施加部分的驅動軸、可移動構件、顯影旋轉體等),只要被控侵權產品能夠適用于權利要求中使用的環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環境即可。
關于對被控侵權產品勘驗
經勘驗,被控侵權產品外包裝盒顯示適用于HP cp1025/HP cp1025NW。在HP LaserJetcp1025打印機中安裝被控侵權的4個硒鼓,安裝通電后打印測試頁正常,被控侵權產品在上述打印機中能夠正常使用。該打印機包括由馬達旋轉驅動的驅動軸,4個硒鼓可以安裝在打印機的顯影旋轉體中,硒鼓可隨顯影旋轉體移動,硒鼓包括顯影輥,顯影輥能夠繞自身的軸線旋轉。打印機及硒鼓的結構與涉案專利說明書具體實施方式14記載的內容基本一致。
原告通過動畫演示了耦聯構件在打印機使用過程中的接合位移情況:當打印機處于工作狀態時,硒鼓整體跟隨顯影旋轉體的轉動而移動,當移至旋轉力傳遞角位置時,耦聯構件與驅動軸的旋轉力施加部分開始接合,并使得驅動軸能夠帶動顯影輥旋轉。隨著顯影旋轉體的進一步轉動,耦聯構件與驅動軸的銷脫離并到達脫離角位置,隨后耦聯構件在其彈簧組件作用下復位至預接合角位置。被告確認原告演示的安裝組合現象與硒鼓在打印機中的實際運行狀況一致。
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實施方式14包含了獨立權利要求1、8、12、29、30、32的全部技術特征A-E和全部其余特征,被控侵權產品與實施方式14的結構相對應,因此全面覆蓋了涉案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1、8、12、29、30、32的全部技術特征。從屬權利要求2-7、9-11、13-14、31、33-35的附加技術特征,是對耦聯構件凹部的具體結構、旋轉力施加部分的具體結構、驅動力傳遞構件的具體結構、各部件之間的力的傳遞關系及位置關系,以及顯影劑的顏色、顯影劑供應輥等特征作進一步限定。經比對,被控侵權產品同樣全面覆蓋了涉案專利從屬權利要求2-7、9-11、13-14、31、33-35的附加技術特征。
綜上所述,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14、29-35記載的技術特征相同,且能夠適用于權利要求中的使用環境特征(“與電子照相成像設備相關的特征A”)所限定的使用環境,故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據此,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判決:被告慕名公司停止侵害原告佳能株式會社享有的涉案發明專利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5萬元以及合理開支140159.98元。一審判決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案例評析】
與一般技術特征不同,使用環境特征是特殊形式的權利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株式會社島野訴寧波市日聘工貿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號]判決書中提出:“使用環境特征是指權利要求中用來描述發明所使用的背景或者條件的技術特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不能適用于權利要求中使用環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環境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上述在先判決及司法解釋雖然給出了使用環境特征的概念和侵權判定規則,但較為寬泛,司法實踐需要更為具體的認定標準。
第一,根據發明名稱和發明主題予以綜合判斷。發明主題對產品發明而言,是指該專利直接指向的產品或結構。經綜合分析權利要求和說明書可知,涉案專利的發明主題為顯影裝置及耦聯構件。本案中,涉案發明專利的名稱為“電子照相成像設備、顯影裝置及耦聯構件”,不屬于發明主題所指向的結構,而是描述其安裝位置或連接結構的技術特征,據此可初步判斷“與電子照相成像設備相關的特征A”即使用環境特征。
第二,可根據權利要求書中關于安裝關系的描述進行判斷。“與電子照相成像設備相關的特征A”特征描述中包含顯影裝置“安裝于”電子照相成像設備的記載,并且記載了“與電子照相成像設備相關的特征A”結構所具有的特征,據此可進一步確認“與電子照相成像設備相關的特征A”特征為使用環境特征。
第三,可結合說明書的相關描述加以判斷。說明書是權利要求的解釋,本案中涉案專利說明書就電子照相成像設備、顯影裝置、顯影盒或耦聯構件的工作原理及相互之間的結構關系進行了詳細描述,可以據此判斷在工作時“與電子照相成像設備相關的特征A”雖然與顯影裝置、顯影盒或者耦聯構件密切相關,但實質上屬于顯影裝置、顯影盒或者耦聯構件的使用條件,并非顯影裝置、顯影盒或者耦聯構件的組成部分。
第四,使用環境特征對專利保護范圍具有限定作用。我國《專利法》對專利保護范圍的界定是“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以解釋權利要求”,即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每一項技術特征均對其保護范圍有限定作用,其中包括使用環境特征。
第五,被控侵權產品能夠適用于使用環境特征限定的使用環境,即具備此使用環境特征。雖然被控侵權產品缺少電子照相成像設備及其構件,但由于被控侵權產品需安裝才能使用,經勘驗被控侵權產品可在具有相關使用環境特征的打印機中正常工作,可據此認定與被控侵權產品相關的技術方案具備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使用環境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