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被濫用的“惡意”總第178期 张继哲 本刊主编發表,[商标]文章 |
新年伊始,2022年第一個網絡熱詞就已產生:“惡意返鄉”!河南鄲城縣官員宣稱對新冠疫情中高風險地區“惡意返鄉”人員先隔離、再拘留的視頻,引發了全網熱議。對此,央媒發聲質問:“返鄉何來惡意?權力豈可濫用!”盡管經過各方的批評與糾正后,上述措施并沒有真正實施,“惡意返鄉”事件也逐漸平息,但結合前段時間發生的幾起因“惡意討薪”被處罰事件,不難發現,“惡意”二字被濫用已經成為一種現象,值得思考與警惕。
“惡意”二字,字面意思即“不良的居心”,屬于道德上的評價,一般不會對其課以具有強制力的處罰;而法律上對“惡意”的解釋,通常為“謀取不正當的利益”,惡意行為人往往將被強制要求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法治國家與法治社會,對某種行為的法律評價要有十分明確的界定標準,且要遵循嚴格的立法程序;即使需要在法律范疇內做出行為評價,也不會動輒就對行為人課以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比如,在“惡意訴訟”的相關規則中,絕大多數情況下,惡意訴訟行為人只需要承擔“不予立案”的不利后果,而不會輕易被限制人身自由。再如,知識產權領域對“惡意”搶注等行為的規制也有非常明確的判定標準,處罰方式則采用限制準入與罰款等經濟手段。
此次“惡意返鄉”事件中,地方部門負責人在缺乏明確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過度揣測行為人的善惡,扣上“惡意”的帽子,并予以處罰。以道德之名,剝奪他人合法權益,徹底混淆了道德評價與法律評價,把可能損壞少數人或地方局部利益的行為,錯誤劃定為損害公共利益或整體利益的行為,直接把個人或地方的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這種定罪與處罰的過程,甚至比他們所認為的“惡意”更惡!
“惡意”不可被濫用,法治不容被踐踏。“惡意返鄉”“惡意討薪”等事件,再次提醒我們——“法治建設,永遠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