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與反壟斷之交叉與平衡 ——黃勇、易繼明對談紀實總第177期 张翼翔 China IP發表,[其他]文章 |
隨著中國經濟逐步進入轉型升級發展時期,創新型國家建設、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等議題業已提升至國家戰略層面高度,近年來更是愈加吸引全社會的普遍關注與共同參與。與此同時,國家反壟斷監管力度持續加碼、中共中央發出扎實推進共同富裕的號召等一系列重大事件,也顯示出黨和政府對公平競爭理念的深刻認識與有力實踐。
在此背景下,12月11日,由中國民主建國會北京市委主辦,民建北京市委法制委員會、民營企業委員會共同承辦,《中國知識產權》雜志、中關村知識產權新聯會與天平道合控股有限公司聯合協辦的“第十三屆北京民建非公經濟法制研討會”,在北京中關村知識產權大廈A座B1層新媒體中心召開。本次研討會以“創新驅動、公平競爭與高質量發展”為主題,圍繞“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進”“公平競爭政策實施”“北京市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和‘兩區’建設”“非公中小企業的創新發展”等問題開展了深入的交流與探討。20余名民建北京市委法制委員會和民營企業委員會的副主任、委員及民建北京市委組織處、社會服務和聯絡處、宣傳處相關同志線下參會,光明網、人民政協報、團結報、中國經濟時報等媒體應邀參會。
針對近期社會經濟與法制領域最為熱門的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問題,本次研討會主論壇特別增設了“大咖對談”環節,邀請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黃勇與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易繼明坐而論道。黃勇教授和易繼明教授分別從各自角度,就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之間的關系與平衡、如何認識與規制由知識產權濫用而引發的壟斷行為、地理標志保護中的知識產權與反壟斷問題等話題展開討論。此次對談環節由民建北京市委法制委員會副秘書長、《中國知識產權》雜志主編張繼哲主持。
我國《反壟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顧名思義,反壟斷法就是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防止壟斷者對市場競爭產生排除或限制影響的法律;而知識產權則是權利人依法就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地理標志等多種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壟斷性。從表面上看,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似乎存在一定的交叉矛盾之處。此時,應如何理解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的關系,并在實踐中實現二者的平衡?
對于這一問題,易繼明教授指出,追溯制度本源,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以及民法、商法、經濟法等,本應共同納入私法的框架。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都是作為一個整體學科的私法的有機組成部分?,F代經濟法的核心即為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學界一般認為,知識產權制度起源于1623年的英國《壟斷法案》,該法案廢除了早期以行政力量為基礎的王室壟斷,取而代之的則是以創新為基礎的壟斷。之所以賦予并尊重創造者對其自身創新成果的合法壟斷權,是因為其知識產權能夠成為后續財富創造的源泉,為全人類謀得更多福祉;反之,以行政或其他非正常方式進行的壟斷行為,無法推動創新,也無益于增進全社會的共同福祉。對以創新為基礎的合法壟斷的尊重,以及對不以創新為基礎的非法壟斷的反對,正是人類知識產權制度所包含的一體兩面,二者正反相合。
黃勇教授指出,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的交叉領域,目前仍屬較為小眾的研究領域,且往往涉及錯綜復雜的專業技術問題,特色鮮明、爭議較多。其中,典型的例子便是標準必要專利(SEP)許可中的FRAND(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在這一原則的指引下,專利權人有權憑借自身的專利權獲取一定的回報,即向標準實施者收取適當的特許權使用費,標準實施者如果拒絕支付合理的許可費用,則將構成專利侵權,專利權人有權維護自身權利;但與此同時,SEP許可費用及相關附加條件不應超過FRAND原則之限,否則可能引發反壟斷調查及訴訟。舉例來說,2015年2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就曾對高通公司“收取不公平的高價專利許可費、無正當理由搭售非無線通信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在基帶芯片銷售中附加不合理條件”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其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排除、限制競爭的壟斷行為,并對其處以60.88億元的罰款。此后,高通公司又在韓國、中國臺灣地區、歐洲等地相繼被查。這一著名事件正是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交叉的典型案例。
黃勇教授認為,究其本質,知識產權是一種法定的壟斷權利,其與反壟斷在字面上的矛盾關系,可以通過劃分私權保護和公權干預之間的界限加以理順。處理好私權和公權關系,要以私權為基礎,以保護合法知識產權、鼓勵創新為基礎,首先建立私權保護的根本性制度;反壟斷法實質上是一種公權對私權運用的矯正手段,僅在私權被濫用至影響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破壞創新時才應介入干預,干預的程度以恢復正常的競爭秩序和創新水平為限。上述對于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私權與公權之關系的認識,也深刻地體現在我國《反壟斷法》的修訂過程中。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修正草案)》進行了審議。修正草案在第一條立法宗旨中增加了“鼓勵創新”的表述,引起了各方面的一定爭議。反對者認為,增加這一表述,將使《反壟斷法》的立法目標趨于多元化,這在具體司法實踐中可能導致與舊法之單一立法目標的沖突。支持者認為,《反壟斷法》本就以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為宗旨,而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最終將導向產品、商業模式等方面的持續創新,促進消費者整體福利的不斷提高,故而“鼓勵創新”正是《反壟斷法》立法的題中之義。當然,無論是否認同將“鼓勵創新”納入《反壟斷法》的立法目標,我們都應認識到,反壟斷法之“鼓勵創新”與知識產權法之“鼓勵創新”并非完全一致,二者在實際操作中可能發生矛盾。無論如何,寄希望于通過一部法律解決所有現存問題始終是不現實的。在具體實踐中,對于平臺經濟等突出的反壟斷問題,除了持續加強反壟斷監管外,也應重視不同法律部門之間的整體性,提倡多元化的法律治理方案。
《反壟斷法(修正草案)》的公布及公開征求意見,標志著《反壟斷法》修訂工作的穩步推進。近年來,標準必要專利、音樂版權等熱門領域的壟斷爭議不斷涌現,反壟斷呼聲也日益增長。社會上,越來越多的聲音呼吁通過此次《反壟斷法》修訂,進一步明確對由知識產權濫用所引發的壟斷行為的判斷標準與規制措施。
上述想法是否具有可行性?黃勇教授指出,從已公布的修正草案來看,此次《反壟斷法》僅是對既有法律框架的小修小補,并無結構性調整和顛覆性修改。而將每一種類型的壟斷行為對于競爭的排除和限制影響的邏輯、過程等都寫入《反壟斷法》之中,則必然需要對法條內容進行大幅修改,且修改難度較高。此外,反壟斷法屬于公法,與私法并行,以行政執法力量為主導。因此,適用反壟斷法,既要保證行政執法機構的統一性、相對獨立性、專業性,又要防止公權力的過度干預,保障私權與公權的利益平衡。綜上所述,寄希望于通過《反壟斷法》完全明確對由知識產權濫用所引發的壟斷行為的判斷標準與規制措施,并不具有現實可行性。判斷和規制壟斷行為,仍應采取案例指導與制度建設并行的方式。在此方面,我國已有十三年的反壟斷執法司法經驗和案件積累,國際上也有不少可供參考的成熟經驗,能夠預見未來我們的相關機制會更加健全。
對于標準必要專利領域的壟斷爭議問題,黃勇教授認為,一方面,我國是全球最大的手機生產國,且進入5G時代,我國企業的通信標準必要專利數量快速增加至世界領先水平;另一方面,我國在國際先進技術產業鏈中仍處于較為弱勢的地位。未來,如何著力運用知識產權保護與反壟斷手段,特別是發揮《反壟斷法》所應有的作用,雙管齊下地推動創新、助力我國產業技術做大做強,是我國將長期面臨的一項挑戰。
易繼明教授肯定了黃勇教授的觀點。他同時指出,對于知識產權濫用所引發的壟斷行為,應堅持市場和行為二元分析框架。視市場結構之差異,同樣的行為由不同的主體實施,在是否構成壟斷行為的判斷上也可能不同。舉例而言,具有壟斷地位的市場主體通過簽署壟斷協議、大數據“殺熟”等行為攫取壟斷利益,則必然損害公眾福利,本身即屬于不正當的壟斷行為;而不具有壟斷地位的市場主體之間簽署類似協議的行為,則不構成壟斷行為。此外,若市場主體通過不斷創新持續超越同業競爭者、提供更為優質的產品,讓公眾普遍享受了技術進步的福利,則其即使形成壟斷地位,也應判定其不構成壟斷行為。
地理標志爭議事件中的反壟斷因素
近期,“潼關肉夾饃”等地理標志集體商標維權事件引發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目前,國家知識產權局已責成地方相關部門深入了解事件進展,加強對各方保護和使用商標的行政指導,積極做好相關工作。
上述地理標志維權事件是否涉及反壟斷問題?易繼明教授指出,這要從我國地理標志保護制度的建設過程談起。對于地理標志,國際上有兩種通行的保護模式:一是以美國為代表的商標保護模式,二是以歐盟為代表的專門保護模式。上述兩種模式之間互有競爭。我國立法部門在地理標志保護制度建設過程中認識到,地理標志不僅僅是一種商業標志,同時也標示著商品的特定地區來源,指明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某一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因此,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應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而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若符合地理標志的使用條件,則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否則,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就有構成壟斷之嫌。概而言之,出于防止壟斷行為的目的,地理標志的使用應以符合質量標準為條件,凡質量達標者皆可獲得授權,這區別于一般的商標保護?!?a href='/' target='_blank'>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提出,我國應探索制定地理標志、外觀設計等專門法律法規,健全專門保護與商標保護相互協調的統一地理標志保護制度。未來,我國的地理標志司法保護制度有望進一步細化明確。
黃勇教授認為,我國地理標志保護制度的建設,首先應立足于國情,與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需求相適應,避免影響國內企業的正常生存與發展。近期的地理標志維權事件輿論之所以鬧得沸沸揚揚,正是因為該事件中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注冊協會試圖借地理標志行使壟斷權利,損害了眾多小商戶的合法利益。未來,無論我國在地理標志保護立法上選擇歐盟/美國模式或建設獨特的中國模式,都應持續跟蹤評估地理標志保護的實踐情況,及時預防和規制其中可能出現的壟斷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