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實陳述的民事賠償責任規制總第177期 商建刚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法官發表,[综合]文章 |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事訴訟的帝王原則,它貫穿于民事訴訟的全過程。真實義務作為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體現,不僅是實體公正和程序正義的基石,也是司法文明的終極目標。“在法庭上能否說謊?”“對方未舉證的情況下,能否不承認對方主張的事實?”“作為律師,能否做出與自己所了解的事實不符的陳述?”;“對方說謊了,該怎么應對?”這些都是當事人甚至律師走進法庭前會思考的問題。當事人、律師、法官都希望法庭是神圣的公堂,而不應該是謊言的天堂,但我國目前對于在法庭上做不實陳述尚無有效的應對措施,亟需相關的配套制度落地。
真實義務的內涵
民事訴訟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在法理上可具體化為當事人的真實義務,真實義務要求當事人在訴訟中真實、完整地陳述。誠然,真實義務是一種消極義務,不同于“自證其罪”,它并不要求當事人主動陳述于己不利的真實情況。
規制不實陳述的原因
當事人作為案件判決結果的直接承受人,在制裁措施不足的情形下,不實陳述者很可能為利益使然,這將增加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負擔,守信當事人為了補強待證事實而需要額外準備反駁證據,將花費額外的訴訟成本。在案件審理處于事實未查清的狀態,為了使定案證據達到法定的證明標準,法官會繼續調查以免因受虛假信息的引導而作出錯誤的事實認定,這無疑會耗費司法資源。若當事人不實陳述,且守信當事人缺乏舉證能力,法院也有可能根據證據規則將不實陳述的事實認定為法律事實,導致守信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受到損害,也導致司法公正受到傷害。
遺憾的是,對于違反真實義務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我國法律并未予以明確。多數人認為,不實陳述本質上依然是訴訟侵權行為,故可以適用證人做偽證的懲罰方式,即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司法實踐中,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之規定,法官若決定對不實陳述者進行罰款,需另立一案,還應對擬罰款的事實進行梳理,整理成書面報告,最終上報法院院長決定。在上報程序中,法官成為匯報和處罰的舉證者,需要向領導報告詳細的事情經過,最終由領導來審查決定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在案多人少的司法環境下,法官寧少一事,也不愿意增加自己的工作量?;诹P款、拘留懲戒程序的復雜,若當事人說謊被法官識破,除其陳述不被采信外,法官通常采取當庭批評教育了事,僅在非常惡劣的情形中,法官忍無可忍方走司法制裁程序。經過檢索,筆者尚未發現法院對不實陳述者進行罰款甚至司法拘留的先例。不懲治不實陳述,守信者將因此質疑法院的權威性和民事訴訟程序的合理性。
不實陳述的民事賠償責任
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被告以原告濫用權利為由請求賠償合理開支問題的批復》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并公布施行。該批復規定,“在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被告提交證據證明原告的起訴構成法律規定的濫用權利損害其合法權益,依法請求原告賠償其因該訴訟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師費、交通費、食宿費等開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訴請求原告賠償上述合理開支。”這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在知識產權民事訴訟程序中的具體化,針對知識產權領域的惡意訴訟賦予守信人損害賠償權。
筆者認為,當事人的權利是民事訴訟程序進行配置與運行的核心,當事人參加訴訟的目的是希望自己受損的權益依法得到彌補,而法官對不實陳述者給予懲戒并通過判令賠償損失的方式使訴訟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得到補償和救濟,有利于夯實以誠實信用為原則的訴訟根基,鼓勵公民通過訴訟來解決糾紛,進而改善整體法治環境。最高院的批復正是基于上述目的,引導當事人誠信地行使訴訟權利,實現樹立司法權威的良好效果,同時也有利于發揮律師費等合理開支對當事人訴訟行為的調節作用,更好地規制權利濫用。故采取民事賠償責任的方式規制不實陳述行為,不應僅是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所必需,還應落實到整個民事訴訟領域。
從侵權責任的視角看,不實陳述本質上依然是一種侵權行為,若侵權責任成立,此時因一方當事人實施不實陳述行為而支出的律師費、交通費、住宿費等費用,受損害方都可以向違反真實義務的當事人請求賠償。對于當事人違反真實義務的賠償責任能否在同一案件中處理,筆者認為,民事訴訟活動的目的是審理民事法律關系,雖然訴訟參與人在進行民事活動過程中又形成了新的民事法律關系,但兩個法律關系無法割裂,倘若當事人在案件中是否陳述屬實已明晰,此時另案處理就需要重新審理,重新主張、答辯、舉證等,當事人不僅要支付訴訟費和律師費,還會造成時間成本的增加,同時也進一步浪費了司法資源,增加了訴累。故基于民事訴訟法律關系而依法產生的責任、權利,人民法院可在同一案件中一并予以處理,無需反訴。
筆者以民事責任懲治不實陳述的司法實踐
筆者在以往的審判實踐中就曾賦予不實陳述當事人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并且同本案事實一并予以處理,取得了較好的司法效果。在深圳市景田食品飲料有限公司訴琵意提包裝技術(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中[(2017)滬73民初89號)],被告在庭前會議中回答法官詢問時明確否認www.petengineering.cn域名為其所有。為查明事實,原告對相關證據進行了公證,并支付了公證費1000元。然而,在庭審時被告卻改口承認該域名為其所有。該案判決認為,被告在回答法官詢問時已明確表示上述域名不為被告所有,而庭審時又對這一事實予以否認,屬于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表現,應當承擔原告為證明域名主體而付出的額外訴訟成本。為此,直接判決原告賠償被告額外的訴訟成本1000元。在ITECHCHOICEINTERNATIONALINC與被告上海好倉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一案中[(2017)滬73民初219號)],被告主張原告提交了假證據,請求原告賠償58382元,包括員工誤工損失、交通、差旅以及訴訟代理人來往法庭的差旅費、誤工費。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未能進行審慎核實,將被告方工作人員的工作日志作為原告的證據提交,未能遵守誠實信用的民事訴訟原則。原告的不誠信行為造成被告額外的應對,包括被告提交質證和答辯意見指出原告的不實陳述之處,法院經過遠程視頻聽證、現場勘驗質證,在現場勘驗過程中被告有兩名員工出庭,被告因此花費了相應的時間成本以及來往法庭的差旅費用。為此,筆者酌情確定原告補償被告額外的訴訟成本1萬元。兩案件判決之后,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小結
司法責任制和以審判為中心,要求法官對司法正義負責,讓當事人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司法正義。當事人在法庭上做不實陳述,違反真實義務,增加了法官查明事實的難度,提高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案件因此不能及時審結,增加了案多人少的矛盾。規制不實陳述,有助于促使當事人在訴訟中更好地遵循誠信原則,降低了事實查明的難度、周期,節約庭審時間,增加調撤率,提高一審案件結案率、降低上訴率。律師作為法官審理案件的有力助手,懲戒其不實陳述,有利于遏制律師在訴訟中濫用訴權,為促進訴訟秩序的正當、實現當事人之間的實質公平提供制度保障。為此,在罰款、拘留等司法制裁不足的情況下,賦予不實陳述當事人民事賠償責任是值得大力推行的做法。